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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人事档案委托本中心管理的人员,应把代理期间所形成的人事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。材料包括:
(1) 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及其它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;
(2)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;
(3) 考察、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,包括毕业生鉴定材料、年度考核表等;
(4) 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,包括毕业生登记表、培训学习成绩、学历学位证明等材料;
(5)
政治审查材料,包括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、复查和平反结论,入党、入团、入学、参军、提干、出国等而形成的政治审查材料;
(6)
入党入团材料,包括入党入团志愿书,申请书,转正材料以及退党、退团材料,党员登记表,民主评议党员材料,参加民主党派的材料等;
(7)
奖励材料,包括创造发明奖励材料,组织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、模范、先进工作者等审批表,嘉奖、通报表扬材料,从事专业工作三十年登记表;
(8)
处分材料,包括违反党纪、政纪、国法所受的党内外处分,取消处分和甄别、复查、平反决定、调查报告、上级批复、本人检查材料等;
(9)
任免、工资等审批材料,包括任免、招工录用、工资、出国等材料,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;
(10)
其他材料,包括个人写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总结、检查等材料,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。
地址:海门市解放东路
邮编:226100
电话:0513-822120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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